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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督察的区别是怎样的?探秘:公安局督察长是什么级别?

时间:2017-03-28 作者:wanquan 浏览:   手机版

警匪片,大家都爱看,里面的剧情紧凑,警与匪的对决让人紧张,最后的枪战场面更少令人热血沸腾。每每看完,我们都回味无穷,但仔细一想,片中的很多警察级别真是让人搞不懂,比如督查和督察,就一个字不一样,它们的区别是怎样的呢?还有就是公安局督察长又是什么级别?对此,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解惑。

公安局中的官职与级别

公安局.jpg

公安局督察长排在副局长之后

公安局一般有3-5名副局长,其中设置一名常务副局长(在所有副局长中排名第一),协助局长进行日常工作。其他副局长分管各项业务工作,如经侦、刑侦、治安、政工、计算机犯罪、交通等等。而公安局纪委书记兼督察长(以下简称督察长)只有一名,排名在常务副局长之后,却在其他副局长之前。(级别虽一样,但权利有大小。)

市公安局排名:1.局长 2.政委 3.副局长 4.督察长

至于督察长属于谁管的问题,首先他要受命于局长。而局长属于谁管呢?要听命于同级政法委,而纪委又有权管理政法委,(不仅仅是政法委、纪委有权监督处理党政机关各单位、各部门人员,但党委一把手除外,其中原因不说也罢),所以说督察长属于纪委管也对。

公安局督察长什么级别?

公安局督察长.jpg

公安局督察长

督察就是督察,不是级别的名称,说白了是监督警察的。警长最高的有3级警督,一般警督都已经是副科级的了,他们应该不会去做警督这个工作了。

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发布消息称,经2012年9月2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决定,任命了汪绍敏等10名公安分局督察长。

公安分局督察长由市政府常务会议任命,而公安分局局长由各区人大任命,很明显,任命督察长的机关级别更高。从这一点来看,公安分局督察长,似乎比公安分局局长更为重要。

而按照去年10月1日施行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规定,地方公安机关的督察长由行政首长兼任。也就是说,“公安分局局长”和“公安分局督察长”必须由同一个人担任。

这就有点让人想不通了。既然这两个职务必须得由同一个人担任,那又何必设两个职位?把“公安分局督察长”的职责直接划给“公安分局局长”不就结了?如果认为“公安分局督察长”更有权威,何不保留“公安分局督察长”职位,将“公安分局局长”的职责全部归结为“公安分局督察长”所有?

如此两级分别任命,必然会产生一个极为尴尬的问题,那就是如果某位公安分局局长因升迁、被抓或死亡,区人大任命了新的公安分局局长,市政府常务会议能同步免除前任、任命后任公安分局局长为“公安分局督察长”。

中国的行政机构设置一直让看不懂,一个小小的公安分局,本来单独设一个政委就已经相当累赘了,又不是军队,更非处于战争状态,一个甚至仅拥有几十名警察的分局,还专门设立政委、副政委岗位,让他们专司给本分局干警做政治思想工作,实在是过于浪费人力,更过分低估了当今警察的政治觉悟。

从其他执法机关看,绝大多数是由局长兼任党委(组)书记,以便政令畅通,如果公安机关的局长、书记也都实行“一肩挑”,在一定程度上无疑会减少机构臃肿、政令不畅的弊端。可如今公安机关“政委”犹在,却又增加了一个督察长岗位,是否真有此必要?

查阅了《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发现该《条例》的出台本意是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需要。但令人纳闷的是,公安机关的监督机制和其他执法机关有什么本质上的不同?

从外部监督方面看,同样有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有舆论监督,有民众的社会监督;从内部监督方面看,也同样设有纪检监察机构。如今公安机关设置督察机构,明显和内设的纪检监察机构职能重叠,因此毫无必要。而增加一个“庙”之后,无疑需要相应增加“和尚”,这就不但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还会降低一线警察的比例,明显不利于“精兵简政”。

网络上有个说法,就是“把复杂问题简单化的人是人才,把简单问题复杂化的是蠢才”。很明显,在公安机关设置督察员,是典型的“将简单问题复杂化”了。

督查督察的区别

督查督察.jpg

督察

“督察”,既可作为动词,也可作为名词。作为动词,督察的目标是提醒、敦促有关单位和人员遵纪守法。督察的对象侧重于那些有线索指向、涉嫌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人员,结果很可能导致责任追究。

负责督察工作的主体,一般是掌握一定权力的机关单位,在很多情况下还需要法律法规的授权。正是这个原因,现代汉语中的“警察”“检察院”“纪检监察”等都用的是“察”而非“查”。

“督查”,仅作动词用,是督促检查之意,侧重动作和过程,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促进工作开展、任务落实。从结果来看,“督查”既可能导致责任追究,也可能对工作开展得好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奖励表彰。

如201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在发出通知要求对全国第二次大督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同时,也发出通报对全国第二次大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给予表扬。值得注意的是,“督查”可用在很多领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都可以用这一方式抓工作进展,推动有关目标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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