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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古代的死刑准则,需三次上报皇帝

时间:2016-08-26 作者:693295245 浏览:   手机版

死刑是世界上最严厉的惩罚,人只要活着就一切有盼头,人要是死了,就什么都没有了。俗话说:好死不如赖活。法制文明的国度,对死刑的适用都极为慎重。下面就随天天奇闻网去看看:探索古代的死刑准则,需三次上报皇帝。

中国古代法律对于刑罚执行也有严密的制度规定。至少从汉朝开始,死刑判决都要经过皇帝的批准才可执行,即所谓“报囚”。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包括死刑复核和死刑复奏。死刑复核是指对那些拟判定为死刑的案件,先由国家有关部门复查,然后,在最终定判之前报请皇帝裁定。而死刑复奏则是指对已判定死刑的案件,在行刑之前必须再次奏请皇帝进行核准。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确立于北魏,定型于隋唐,完善于明清。在汉代,死刑复核制度处于萌芽阶段,是皇帝为了慎重决定高官的生死才出现的。只有年薪二千石以上的官吏,处死前才需要皇帝复核。汉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只适用于小范围内,仅是对部分案件进行复核,并没在全国范围内对所有死刑案件都普遍适用。在汉代,死刑能否得到复核,需要看官员的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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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死刑复核制逐步确立。《魏书》记载:“当死者,部案奏闻。以死不可复生,俱监官不能平,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辞怨言乃绝之。诸州国之大辟,皆先漱报,乃施行。”到唐朝时,唐太宗完善了这一制度,规定了“三复奏”和“五复奏”两种,即地方的死刑案件适用“三复奏”,京师的死刑案件适用“五复奏”。司法官员不奏而擅刑者,要受刑事处罚。

明清时期的死刑,分为立决(立即执行)和秋后决(秋后执行)两种形式。清律称前者为“斩立决”、“绞立决”,后者为“斩监候”、“绞监候”。凡是性质特别严重的死刑案件,如谋反、大逆、谋叛及杀人、强盗罪中之严重者,要立决,一般死刑则待秋后决。这两种死刑都要经过中央司法机关和皇帝的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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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立决的死刑案件,一般先经刑部审定,都察院参核,再送大理寺审允,而后三法司会奏皇帝最后核准。对于秋后处决的死刑案件,明朝建立了朝审制度加以审核。清朝在明代的基础上实行秋审和朝审两种复核制度,凡斩监候和绞监候的案件,都要经过秋审、朝审。秋审是审核地方各省所判的监候案件,朝审是审核刑部所判的监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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