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捞服务员诱骗儿童到包厢实施猥亵,简直是禽兽不如!
儿童是祖国未来的花朵,我们应该大力保护儿童,让儿童们无忧无虑的成长,但是社会上有些人却对儿童抱有恶意,比如说那些猥亵儿童的人,这些人把罪恶之手伸向了儿童,简直是禽兽不如。下面奇闻网带您去看看:海底捞服务员诱骗儿童到包厢实施猥亵!
海底捞服务员诱骗儿童到包厢实施猥亵
在北京一家海底捞门店内,一名男童在家长聊天时离开包间去大厅玩耍,结果却被一名海底捞男服务员带到另一个没人的包间里实施了猥亵。最终,刘某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日前,《法制晚报》记者回访涉案门店时发现,包括涉案包间在内的包间区均已拆除。
海底捞服务员诱骗儿童到包厢实施猥亵
2016年夏天的一天,男童小军(化名)在父母的带领下,到海底捞在北京的一家门店的包厢参加朋友聚餐。吃完饭,大人们继续在包厢里聊天,小军觉得无聊,就离开父母吃饭的包厢去玩耍。据了解,当时小军的父母觉得孩子也不算太小了,就没太在意。但过了一会儿,孩子回到包厢,情绪低落。
小军的父母看出孩子情绪不好,但也没多想,猜测孩子是困了,于是结束聚餐带着孩子开车回家。在回家的路上,小军告诉父母,他一个人离开包厢后,被一位男服务员带到一个包厢内猥亵。听完孩子的讲述后小军父母马上就报了警。警方在当天就控制了猥亵男童的海底捞服务员。猥亵儿童的犯罪嫌疑人刘某,出生于1996年,来自湖南临湘市,只有初中文化。
2016年底,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将刘某以犯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庭审时,刘某当庭认罪。来自北京元赫律师事务所的辩护律师认为,刘某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后果相对较小,且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建议法庭对刘某从轻处罚。
海底捞服务员犯猥亵罪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后查明:被告人刘某无视国法,为满足个人淫欲,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对辩护律师提出的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后果较小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不能算情节较轻,故对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2年。
猥亵儿童罪的认定
猥亵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一般表现为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手段。上述手段中除手淫、鸡奸外,对于前四种行为判断行为人主观动机尤为重要,如蔡某猥亵案中,其在搂抱女学生时,主观上表现为耍酒疯,很难认定其主观上就是为寻求性刺激或者满足性欲。
猥亵儿童罪
况且其也只是对被害人隔着衣服进行搂抱,情节较为轻微,故此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改由其他处罚。行为人如出于玩笑或者其他善良动机而实施抚摸、搂抱、亲吻等较为普遍的行为,其本身不具违法性而无法律介入之必要。根据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些猥亵儿童行为通过治安处罚即可达到惩戒效果。
这就表明并非一切猥亵儿童的行为都要受到刑事处罚,这是制定刑事处罚标准的前提;其次从中国刑法对猥亵儿童行为的处罚规定(虽然还不够完善)来看无疑是强调从重打击的,这也就要求我们在制定标准时要从严把握,不宜将纳入治安处罚的猥亵儿童行为范围放得过宽。
猥亵儿童罪的认定
再次从实际情况看,猥亵儿童行为多发生在思想意识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和社会基层,猥亵儿童的行为往往不仅给被害儿童造成了身心伤害,同时也对被害儿童的近亲属带来较大痛苦,因此在对猥亵儿童行为进行处理时,也要将此现实状况一并考虑。
猥亵儿童罪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妇女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依照上述规定,也就是说,行为人只有在“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时才将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两个法定加重处罚情节过于狭隘,远不足以对猥亵类犯罪分子的惩罚。
猥亵儿童罪的处罚
本案中,若被害人小玲也是1993年出生,那么张某就涉嫌猥亵三名儿童,亦或张某对其中一被害人长期进行猥亵,最多也就判处张某有期徒刑5年,也就意味着猥亵一人与多次长期猥亵多人没有处刑上的本质区别,实为不公。 如果仔细看一下《刑法》中对于强奸罪的量刑,就知道对于猥亵儿童罪的量刑规定不尽完善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犯强奸妇女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司法解释,强奸妇女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强奸妇女手段残酷的;强奸妇女多人或多次的;轮奸妇女的首要分子;因强奸妇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妇女,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极大危害的,等等。多次猥亵未满16周岁的儿童或者猥亵多人,造成的身心伤害,决不亚于奸淫幼女,后者的科刑要远重于前者。
猥亵儿童罪从重处罚
而因猥亵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更应予以严惩。故建议参照强奸罪的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将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后纳入猥亵儿童罪的第二款中,并曾设“对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的规定,以合乎刑法之“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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